【新知議題】蔣念祖:與其入法 社企應先多方參與

蔣念祖/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近來立法院臨時會將進行《公司法》二、三讀程序,在6月28日由蘇嘉全院長主持的協商時,除SOGO條款、大同條款、實質受益人等爭議外,另一個值得探究之議題便是公/兼益公司是否該以專章入法,成為公司法規範對象。

事實上,不管是公益公司或兼益公司,一般國人可能比較熟悉的概念應是「社會企業」,而社會企業的推動早在2014年行政院即核定實施為期3年的「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希望由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作為起點,打造良好的社企創業生態,而其中4個主軸就是調整法規、建立平台、籌措資金、提倡育成。當時勞動部想推出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內容包含減稅優惠及盈餘免10%營所稅,結果,經濟部認為該草案所涵攝之社會企業定義不清、範圍不明,加上社會企業融資困難、認證費用龐大,因此,該草案至今仍擺在勞動部內,遲遲未提出。

英國的社會企業發展歷史悠久,是世界各國社會企業發展最蓬勃的國家。在不同的企業類別中,社會企業在英國也佔有著一定的地位。目前就有超過7萬家社會企業,透過創新的商業模式幫助社會上的弱勢族群、社區以及環境,提供超過100萬人工作機會,並創造500億以上英鎊的年度交易量。但英國卻遲至2004到2005年間才開始制定社區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以下簡稱CIC)相關法規,就是為其社會企業專門量身訂做的規範,以確保CIC的資產及獲利能夠有效利用於社會公益和環境保護之上。

重點是,英國政府為何要推動CIC的立法?因為那些並非慈善機構的一般公司發現很難確保它們的資產能貢獻在社會利益層面,除了申請註冊成為慈善機構以外,沒有一個簡單清楚的方法能確保他們的資產貢獻在公共利益上。CIC能以公開透明、有彈性、清楚定義和容易識別的方式來滿足這個需求。

而美國,至今已有20個州以上(包含華盛頓特區)通過公益公司法案,相對於一般企業,要求社會企業需設有明確公益目的,此公益目的須對社會或環境有正面影響。例如:50%的利潤捐贈慈善機構;其次,社會企業的經營者在進行決策時應將公益目的、股東利益及其他利益關係人(stakeholders)的權益(包含消費者、員工、上下游廠商、甚至社區或環境等等)考慮在內,而非只以追求股東利潤極大化為目的;第三、社會企業需每年遞交公益報告給所有股東,該公益報告需由公正的第三方單位進行審核與制定;最終,公益報告需公開透明化,使消費者和主管機關有權判斷是否同意該公益公司達到公益目的之方法。

若以此標準來看,本次所提公/兼益公司專章內容,有規定要提出公益報告、重視相對關係人之利益,但仍存在定義不明、盈餘分配不明、是否該認證等等疑義,甚至相較其他國家作法,一個公司法專章就可處理公/兼益公司設立所有的問題嗎?

尤其是國內社會企業的定義與定位未明,民眾普遍對社會企業的了解與熟悉程度不足,相關概念常與企業社會責任或非營利組織混淆。另外,許多社會企業家僅秉持一股對於貢獻社會的熱忱而忽略組織經營管理之重要性,亦難以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未來應期能有更多政府及企業部門參與,更勝於法律之修訂。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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